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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种作业管理中,电焊、热切割等操作因高温熔渣和火花飞溅具有显著危险性,持证上岗是保障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现曝光江阴市2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8月22日,江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阴百合炉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未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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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7月10日,江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阴华宝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未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其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2022年8月23日过期)。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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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
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
遇到大风天气
动火作业一旦操作不当
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防范事故发生
这些事项一定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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