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江苏磊科油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成品油(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在宜兴市某中心广场,通过一辆小型油罐车对外经营柴油(危险化学品序号:1674),经调查,这些柴油大部分用于自用挖机,其余对外经营。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处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重要提示
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黑加油点
1.以生物燃料、醇基燃料、煤基清洁燃料、动力液、燃料油等新能源加注为掩护的固定加油点。
2.物流园区、铁路干线、国省干道、公交站附近,为货车等运输车辆加油的流动加油点(油罐车)。
3.物流园区、建筑工地、大型矿山等场所对外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自建油罐。
4.景区、码头、桥底、沟汊等处非法为船舶加油的水上加油船(站)。
5.伪装成快递车、冷藏车、洒水车、工程车、维修车等形式的流动加油车。
2、黑色链条
6.以化工品等名义销售成品油、组分油的炼油企业。
7.以新能源、环保油、污油回收、废旧轮胎等为幌子,生产成品油、非标油的企业。
8.非法调和生产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乙醇汽油推广区域除外)、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9.非法改装加油车船的汽修厂、造船厂等。
10.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利用油罐车非法从事零售经营活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1.购进“不带票”成品油、篡改销售数据,以及以组分油直接调和油品销售的加油站。
危险化学品经营
涉及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从事经营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取得相应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