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企业必须认识到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的重要性,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现曝光江阴市2起堵塞“生命通道”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9月9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中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仓储车间的疏散通道被橡胶制品货物占用、封堵。
![]()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8月14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阴市苏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造粒车间西北角处疏散出口外堆放垃圾,造成疏散出口被占用且疏散出口未设置安全出口标识标牌;办公楼疏散通道处堆放物料,造成疏散通道被占用。
![]()
![]()
![]()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