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上岗、违规电焊、违规气焊……
这些都属于违规动火作业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永优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现场询问和网上查询,其中褚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未复审,潘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事故警示
违规动火,刑拘12日!
据浙江温州消防消息,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一厂房发生火灾,经消防救援人员及时处置,现场明火被扑灭,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作业人员王某某,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飞溅的焊渣点燃周围可燃物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涉及动火作业,先审批后作业
作业人员须持证
同时要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牢记“六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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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二、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三、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四、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