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给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还可能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现曝光梁溪区2起典型案例,以示警戒。
案例一
2025年6月26日,梁溪区崇安寺街道专职安全员巡查发现上海叙写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张某某坐在高度为2.85米的梯子上进行灯膜安装作业,崇安寺街道执法人员受梁溪区应急局委托开展现场核实检查。执法人员查询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网,确认张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上岗作业。
上海叙写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8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时代上城繁华里小区对电焊作业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安徽省智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派员工刘某某在时代上城繁华里小区地下车库坡道对下水盖板进行电焊作业,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刘某某所持焊工作业证相关信息,确认刘某某无证进行电焊作业。
安徽省智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特种作业项目,安排无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