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夜,全市公安机关按照“严、细、实”的工作要求,坚决抓好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切实加大宣传和巡查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6起,行政处罚8人。
1、1月31日19时许,王某某在淮安区都市花园C区西门附近违规燃放烟花,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被罚款200元。
2、1月31日19时许,刘某、陆某某、王某等3人在淮安区玖珑湾小区燃放烟花,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三人均被罚款200元。
3、1月31日19时许,涟水县公安局淮浦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赵某在涟城街道一饭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法对其予以罚款100元处罚。
4、1月31日21时许,涟水县公安局淮浦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高某某在涟水县涟城街道状元府小区广场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法对其予以罚款100元处罚。
5、1月31日19时许,薛某在涟水县涟城街道主题广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款200元。
6、1月31日19时许,陈某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款100元。
警方提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