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宿迁市民高先生向江苏政风热线反映,他在一家名叫宿迁农家乐园农业信息专业合作社陆集分社里存了几万块钱,现在想取钱却发现合作社大门紧闭,钱取不出来了。记者调查后发现,目前,该合作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市民把钱存进合作社,存款容易取款难
高先生提供的农家乐园合作社资金互助单显示,他在宿迁农家乐园农业信息专业合作社陆集分社存款7万余元,期限均为一年,利率6‰。总共分三笔,其中两笔分别于今年3月23日和4月23日到期,第三笔到今年12月到期。可是,到期后,高先生的本金和利息却取不出来。
“有这种情况。”该合作社陆集分社负责人陆敬辉表示,宿迁共8家分社都存在这种情况,但作为分社负责人,具体情况他不是很清楚。
随后,记者联系到宿迁农家乐园农业信息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立新。他表示,去年9月份,该合作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搞资金内部互助,经过工商注册后就搞了,一直搞了这么多年。现在,按照规定,要有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才可以,我们就不太合法。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已经立案查处,通过查处,收回最大的资金,返还给老百姓。前期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已经退还了25%,应该在8月份这些钱能够返还给老百姓。”王立新说。
通过查阅资料,《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凡许可经营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不管有无营业执照,都按“无证经营”进行查处。
记者发现,目前,信用中国已经搜索不到该合作社的相关信息。
“挂羊头卖狗肉”?
既不是供销社成员也非农业部门指导成立
公开资料显示,宿迁农家乐园农业信息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9月成立,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本社社员提供农业信息服务,为本社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本社社员的农业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及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为本社社员的农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并不包含金融储蓄业务。据了解,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能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的。
该合作社陆集分社的门口挂的牌子上标有“中国供销合作社”“益农综合服务中心”。企业注册类型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是记者调查后发现,该合作社既不是宿迁市供销合作社成员,也不是宿迁是农业农村局指导成立的。
宿迁市供销合作社总社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宿迁市供销合作社总社对作为成员社的合作社进行指导和管理,经查询,成员社中不包含宿迁农家乐园农业信息专业合作社,“成立合作社的指导机构不光是供销社,还可以是农业农村局,社会上自发也可以成立合作社。”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边有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据我了解,我们没有农业信息专业合作社。”“虽然它带了‘合作社’的名字,但是性质是不一样的。”该局经济合作指导处工作人员表示,这一类的合作社不属于农业农村局监管,应该属于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财政局:非法集资案件 不便对外透露
宿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稳定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肯定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合作社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非法集资的情况,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如果说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存款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公安机关案件侦办结束之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判决之后,比如说扣押了多少钱,按照比例退还给参与人。”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这边对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监管职能。”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本条例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宿迁市湖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表示,该合作社登记是在市场监管部门,但“对于非法吸取公众资金的情况,我们不是主管部门。涉及到金融类的我们只看是不是涉及到虚假广告。”
据了解,滨湖新区财政局的职能包括,负责从事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目前,该局金融科正在处置此事。“这个案件属于非法集资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滨湖新区财政局金融科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涉案金额他不便对外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