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今日(4月28日),在我国第72个劳动节、世界第132个劳动节来临之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扬州两级法院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扬州法院2021年相关典型案例。
据悉,2021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18件,与2020年基本持平,其中案件调撤率近50%。近年来,伴随着外卖、网络主播等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迅速崛起,除传统制造业外,平台用工、教育培训等行业的劳动争议明显呈高发态势,已成为案件审理的新热点、新难点。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较大的仍是劳动报酬类及解除终止类,但诉讼请求趋于复合化,大部分案件呈现“一案多诉请”的情况。在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小微企业规章制度缺失,抗风险能力不足,加上新冠疫情的冲击,经营困难逾加突出,致使争议数量相对较高。
会上发布的典型案例“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引发记者关注。
基本案情:田某于2018年1月至某汽车公司工作。2019年8月,田某上班时在车间跌落受伤,受伤后未回公司工作。2019年10月,邗江区人社局认定田某伤情为工伤。2020年10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某伤残程度为柒级。在工伤发生后,田某辗转多地就医。此后,相关医院出具多份《疾病诊断证明书》,均建议田某继续休息。
诉讼请求:公司按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
裁判结果:公司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案例分析: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田某主张其停工留薪期应当延长,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其伤残等级业已评定,故田某主张公司按照停工留薪期标准支付2021年2月至9月工资,不予支持。但结合田某提交的证据,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其仍需继续治疗、休息,的确存在不能履行劳动义务的客观情形,公司应当向田某支付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劳动者继续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通讯员 张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