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今日(4月27日),扬州中院、扬州市人社局组织召开劳动争议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扬州两级法院2022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与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联合发布2022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进一步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据悉,2022年,扬州两级法院审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044件,同比上升23.5%,审结3809件。去年以来,各项审理质效指标相比于2021年均大幅提升,结收案比为105.02%,同比上升10.8%;结案率为94.19%,同比上升6.93%;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6.6%,同比上升7.52%;二审案件发改率同比下降4.96个百分点。
记者了解到,2022年以来,为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推进信息共享,打破裁审衔接工作“信息壁垒”,健全裁审衔接多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市中院联合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同时与市人社局联合设立劳动争议巡回审判点,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动调处2256起纠纷。对适合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开展专业化诉前调解,积极促进案件达成和解,调撤率为55.41%,同比上升10.58%。此外,为打通劳动者兑现“最后一公里”,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及时成立治理欠薪工作领导小组,累计帮助劳动者追回“血汗钱”5923万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2022年,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接处案件2965件,同比上升61.93%。其中,立案受理案件2965件,涉及人数2997人,同比分别上升61.93%、33.97%;涉案金额9043.78万元,同比上升39.65%。结案率为97.08%、调解成功率为87.60%。
接下来,在今后的工作中,扬州法院和人社局将继续立足本职,积极探索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矛盾纠纷的新途径。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月,陈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陈某的工作地点为A处。但是,陈某陈述自2015年8月入职扬州某污水处理公司后,其工作地点一直在B处,2021年虽与科技公司签订合同,但工作地点仍在B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与之前相比未发生改变。对上述主张,陈某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某科技公司对陈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陈某于合同载明的工作地点工作。2021年12月,某科技公司解散,向陈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诉讼请求:公司按工作年限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以及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其中,“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劳动者请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自2015年入职扬州某污水处理公司后工作地点一直在B处,虽然陈某与科技公司于2021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陈某工作地点并未发生过改变,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故陈某请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工作年限的关键意义在于工龄的计算,而工龄的计算不仅与劳动者患病和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享受时间的长短有关、与劳动者的退休养老待遇有关,还与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直接相关。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累计计算工龄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让劳动者在与其相关的企业之间轮流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地点从未发生变化,则无论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主体如何变化,均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